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未完全建立,金融市场和会计职业组织还不够发达,因此,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还是十分必要的。如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对会计的管理工作,加强间接管理;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充分发挥会计职业组织的参谋和咨询作用。
健全会计监督体系。《会计法》是一个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,它虽然具有法律效力,却十分抽象,虽然修改后的《会计法》在有关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比以前更为具体,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很多 问题。如我国可以成立一个类似法国“会计标准化委员会”的机构,专门负责制定和颁布重要的会计制度。同时,还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,构建一个集法律性、行政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较为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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